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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车牌拍卖案原告败诉

时间:2011-03-06 20:32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牌照网 点击: 次 相关: 原告 政府 法律 信息 拍卖 规定
日前,上海律师斯伟江起诉上海市政府私车牌照拍卖法律依据案,一审败诉。 该案一审于2010年12月29日开庭。在法庭上,斯伟江的代理律师俞志渊称,政府在《告知书》中提示的两个法律文件2004年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
日前,上海律师斯伟江起诉上海市政府“私车牌照拍卖法律依据”案,一审败诉。
  该案一审于2010年12月29日开庭。在法庭上,斯伟江的代理律师俞志渊称,政府在《告知书》中提示的两个法律文件——2004年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上海车牌拍卖法律依据的信息。恰恰相反,这两部法规条例提供了上海市车牌拍卖违法的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机动车登记,并未提到机动车登记有额度限制和须进行竞价拍卖。”斯伟江称,据《拍卖法》规定,拍卖标的本身应该是拍卖人所有的财产,而车牌这块“铁皮”并非属于上海市政府的财产,而是一种行政许可,如果真要把它当做上海市政府的国有资产,也应该由专业评估部门对其进行估价后,方可拍卖。
  上海市政府的代表对于上述两部法律到底哪一条是拍卖车牌的法律依据,未做正面回答。
  一审开庭结束后,斯伟江和俞智渊表示,能否打赢这场诉讼,他们并不抱太大希望。因为虽然他们感觉在庭审中说理清晰,但政府代表却一直答非所问。
  在2月23日上海二中院宣判时,原被告双方并未到庭。但上海二中院当日发出的判决书却印证了斯伟江和俞智渊的预料。
  判决书称,《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2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在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明确要求获取信息的名称、文号等,信息指向应该具有特定性和惟一性。
  本案中,原告要求获取上海市通过实行车辆拍卖对私车额度收费的法律依据,该申请并未明确要求公开的信息名称、文号等,需要政府部门在对其申请事项进行综合判断后自行确定。原告的上述申请内容实质上属于一种咨询。被告出于便民的原则,告知两部法律的名称及查询路径并无不当,亦未侵犯原告的权益。
  法院认为,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16)
(中国牌照网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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